許多業者為了產品名稱以及產品的用法、甚至廣告抱持想要規避法規的心態。在這樣的情況下我總覺得應該給予大家一點觀念,我認為不需要去爭執產品名稱的命名與類別,用最簡單的語言文字去規範最多的事情這往往就是立法的技術。
所以僅供此篇概念與本相關行業業者參考。
壹、問題意識與研究緣起
現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於廣告違規之裁處實務上,業者之規避手法已由傳統之「詞句修飾」進化為「類別脫鉤」之結構性迴避。其邏輯可歸納為:既然主管機關援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下稱本法)作為開罰依據,則業者便於產品定性、宣稱設計及表示方式上,使產品表面脫離化粧品之法律射程,以期達到規範不及之效果。
此一現象之核心爭點,並非「宣稱詞句是否涉及醫療效能」,而係前置性之類屬認定問題,亦即:系爭產品是否落入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義之化粧品範疇。若業者能成功論證產品不屬化粧品,則本法第10條之廣告規範即失其適用基礎,無從援引第20條之裁罰規定。
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3條第3款規定:「逾越本法第3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者,即屬涉及虛偽或誇大。此條款之反面解釋,正是此篇所欲探究之關鍵節點。 閱讀全文〈論化粧品定義射程邊界與業者規避策略之評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