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芳療常被罰的原因評析

先聲明本篇為善意提醒,緣由為見到許多芳療店家會採用相關學術論文、期刊、國外芳療典籍、植物文獻,在招攬廣告上寫出精油「相關療效」等字眼。

茲提出以下兩點核心爭點見解與實務案例分述,供業界參考。

爭點一:學術文獻做出相關精油功效的見解。

爭點二:個人網路帳號(內附營利連結網址),採用上述文獻療效見解,推銷產品。

案例:世上沒有新鮮事之相關行政處罰案例。

 

、爭點一之核心爭點在於:學術自由(憲法第11條)之保障範圍,是否及於發表「精油具有療效」之學術言論?此種發表是否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藥事法等行政法令之限制?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其中「講學自由」即學術自由之憲法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進一步闡明,學術自由除為「個人主觀基本權」外,亦兼具「制度性保障」之性質,其內涵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學習自由及發表自由。

故!按純粹學術研究發表係學術自由之核心保障範圍,其本質為「真理探求」,非以「營利為目的」。縱研究結論認定精油具有療效,其發表行為本身屬學術言論自由之保障領域,國家原則上不得以行政法規予以限制。

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及藥事法第69條所禁止者,乃針對商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而非禁止學術研究之內容。

學術期刊、論文等並非「商品標示」,亦非「廣告」(無招徠銷售之意圖),不該當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

但倘若學者若參與商品代言、於業者廣告中具名背書、於商品包裝引用其研究結論為商品療效背書者,已不在學術自由保障範圍內,仍應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藥事法第69條等規範之拘束。違反者,行政機關得依各該法律處以罰鍰。

故相關芳療業者,若引用學術論文、期刊、國外芳療典籍、植物文獻等資料,而進行精油誇大、且具療效等詞句對不特定人具有招攬販售行為,則應適用國內相關法律。

、爭點二係廣告之相關之認定,綜觀為:

一、『不以付費刊播為要件,亦不以特定媒介為限』。

二、對「不特定多數人」傳達、內容涉及「特定商品」之介紹。

三、推薦或宣傳、行為人具有「招徠銷售」之主觀意圖。

四、客觀上足以引起消費者購買慾望。

行為人雖以「個人帳號」發表言論,但網路平台之公開性質,使其受眾為不特定多數人,已具備廣告構成要件之上述要素(對不特定多數人傳達)。網路時代,「個人帳號」與「商業帳號」之區分已非以帳號形式為標準,而以言論之實質內容與目的為斷

「個人介紹中具有販售連結」此一事實,具有決定性意義:

(一)客觀上:販售連結直接連結消費行為,使療效宣稱與商品銷售形成因果鏈條。讀者閱讀療效宣稱後,可即時透過該連結購買商品,此即「招徠銷售」之具體實現。

(二)主觀上:行為人主動置放販售連結,足以推認其具有招徠銷售之主觀意圖。此非偶然或無意之巧合,而是有計畫之商業行為。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256號判決意旨),療效宣稱搭配販售連結,已該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所稱之「廣告」或「宣傳」。

故縱行為人主張「僅係個人經驗分享」、「未直接於文章中推銷」,販售連結之存在已使整體脈絡轉化為商業性言論,係不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學術自由之完整保障。

芳療師為精油領域之專業工作者,具備區辨「保健效果」與「醫療效能」之專業知識,並應知悉相關法令禁止療效宣稱。實務上,市售精油多屬化粧品或一般商品,故最常適用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3項及藥事法第69條。若該精油未經查驗登記為藥品,卻宣稱具醫療效能(如治療感冒、改善失眠之臨床醫療意義),藥事法第69條應優先適用,恐面臨極重之罰鍰。

、案例分享:

一、衛生福利部訴願決定書(衛部法字第1070020233號):

業者販售「通筋癒創木精油」等產品,廣告中直接宣稱:「癒創木是芳香療法中最強的發汗劑,為利尿劑、抗風濕劑、消炎劑,是用於痛風、關節炎及病毒感染等疾病使用」

裁罰: 該廣告因涉及宣稱治療關節炎、痛風、消炎止痛及代謝尿酸等醫療與誇大效能,多次違規遭主管機關重罰。

二、衛生福利部訴願決定書(衛部法字第1120035181號):

案例: 業者於電視台刊播「○○天然尤加利精油組」及薰衣草精油等廣告,宣稱能「幫助氣管的擴張,提升你肺泡氧氣交換的能力……幫助肺部黏膜跟纖毛排除髒汙……還可以抗病毒」。

裁罰: 主管機關與訴願會認定,產品宣稱已超出化粧品或一般商品的用途範圍(暗示可消炎殺菌、改善特定疾病),違反《藥事法》第 69 條(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罰鍰新臺幣 183 萬元。

 三、衛生福利部訴願決定書(衛部法字第1113160724號)

業者刊登 6 項精油及 1 項純露產品,宣稱「舒緩皮膚紅腫痛癢……平緩緊張情緒,減壓…提神醒腦…有抗菌作用…泡澡及手/足盆浴…進而預防感冒」。因同時涉及虛偽誇大(提神醒腦、促進血液循環)與醫療效能(預防感冒、殺菌),遭裁處罰鍰新臺幣28萬元

結論:

身為化粧品與芳療相關從業人員,不得以不知法律規定為由冀求免罰。

若產品屬化粧品範疇,建議從業人員務必熟讀「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及其相關附件內容,落實法規遵循。

歡迎分享本文。若有相關法規適用與實務操作細節之疑問,建議洽詢各相關專業公協會,作者目前不提供、也未曾提供、更拒絕提供本項之個別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