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得自己有假日,於今日下午,丹尼去找龜密傑克(釣魚打龜好捧油)欣賞手煞車捲線器時,突然間聊到美容業者的群組上似乎有人『誤導』美容、美髮、美甲師PIF的觀念,說道:手上有進產品就需要做PIF以及產品登錄這一件事情。到傍晚手機又收到LINE傳來詢問PIF相關事宜,就覺得這或許冥冥中是天意,那就來寫一篇好了。
首先釐清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簡稱PIF)是誰要做的,這一件事的答案在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2條中: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指經營化粧品製造或輸入之下列對象:
一、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應辦理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完成登記之工廠。
三、除免工廠登記之手工香皂業者外,非屬前二款之其他製造或輸入化粧品之團體或法人。
簡單的說: 在台灣產品通常會有品牌,而品牌是誰的,就是誰要負責。品牌如果是國外進口,則國內進口商需負責。而手工皂的部分只有拿到免工廠登記這張的業者免除,其他若是大量製造的手工皂還是要做PIF。
再來看看PIF這本文件中,裡面有那些事情需要完備:
根據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裡面的內容,則包含底下16項: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應以中文或英文建立下列資料:
一、產品基本資料:產品名稱、產品類別、劑型、用途、製造廠名稱與地址及產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資訊。
二、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
三、全成分名稱及其各別含量。
四、產品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
五、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六、製造方法、流程。
七、使用方法、部位、用量、頻率及族群。
八、產品使用不良反應資料。
九、產品及各別成分之物理及化學特性。
十、成分之毒理資料。
十一、產品安定性試驗報告。
十二、微生物檢測報告。
十三、防腐效能試驗報告。
十四、功能評估佐證資料。
十五、與產品接觸之包裝材質資料。
十六、產品安全資料:
(一)經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簽名並載明日期之安全性評估結論及建議。
(二)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符合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假設一國內品牌委託化粧品代工廠製作研發產品為預設前提,產品包裝材料以及產品宣稱文案由品牌商負責處理,而化粧品工廠僅設計配方以及量產配方內料後充填包裝。
此時再來給一張使用AI做的階層圖,讓大家瞭解一下PIF中對應定位以及相關PIF中的責任或容易觸碰到的違規點。(若是品牌商提供配方給工廠、或是其他方式,為避免誤解,則不適用下列舉例)。

粧品代工廠(製造工廠)應給予:
對應上述資料
三、全成分名稱及其各別含量。
五、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六、製造方法、流程。
九、產品及各別成分之物理及化學特性。
十一、產品安定性試驗報告。
十二、微生物檢測報告。
十三、防腐效能試驗報告。(此項因台灣挑戰性菌株列管,通常由第二等級(BSL-2)實驗,所以若有此項相關的延伸費用,特別聲明不應由工廠支付。
品牌商業者:
對應上述資料
一、產品基本資料:產品名稱、產品類別、劑型、用途、製造廠名稱與地址及產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資訊。
二、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
四、產品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
七、使用方法、部位、用量、頻率及族群。
八、產品使用不良反應資料。
十四、功能評估佐證資料。
十五、與產品接觸之包裝材質資料。
安全評估人員(SA): (理論上應由品牌商業者尋找SA人員)
對應上述資料
十、成分之毒理資料。
十六、產品安全資料:
(一)經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簽名並載明日期之安全性評估結論及建議。
(二)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符合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國內美業店家:
- 如果拿的是國內品牌產品,在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第1項有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有變更者,亦同。
簡單說,你拿到的產品,理論上在2026年7月就『早都要有登錄、以及PIF產品資訊檔案都得同時具備了』。想知道手上的產品有沒有登錄,請上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民眾查詢https://cos.fda.gov.tw/TCAL/cospq/cospq0101f.jsp
而若未具備登錄、以及產品資訊檔案,處罰的對象是業者。業者簡單理解則指的是包裝上標示的資訊。所以國內店家需要檢查一下產品是否有遵照法規標示,按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1項,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底下前9點,少一項沒標就是違法):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而若有標示不實,請參考全國化粧品不良事件通報系統中所列檢舉方式: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4244
- 如果是自己去網路上購買來源不明產品,或是自己透過網路銷售平台從國外進口國外製造產品、品牌,那您就得負責。在這邊比較困難的點在於,產品資訊檔案總共有16項資料,關於配方比例製程這個應該就拿不到了,何況還要拿到其他的資料,所以這一份PIF通常要做完整起來,依法理我只能說較為『不可思議』。除非這中間有透過原廠授權的合法代理商,而代理商則需要去完備登錄以及PIF。
- 國內美業店家比較常犯的是,不可以自行分裝產品,化粧產品的製造以及分裝,需要領有化粧品工廠登記證,所以自己分裝成小瓶後標示這些都違法。
- 美容業者另一比較常犯的錯誤,通常縱使是合法的產品,亦不能有違法的宣稱,為招攬生意會自行製作DM海報張貼,若有相關誇大的廣告甚至涉及醫療宣稱,則處罰行為人。
若我書寫至此,若您是還看不懂 ? 我只能跟您說,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一次公布是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迄今8年。並不是屬於很新的條文辦法,花個半小時好好的閱讀好好爬文,總比被騙上幾萬塊划算,也別私訊我問我啥產品到底要不要做,這種只想知道答案的朋友,我不予理會。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