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化妝品代工廠應保護員工工作時之安全

作者: 洪健茗律師、袁丹尼。

現行台灣的化妝品代工廠,以承接品牌代工為主,即為代工廠依照品牌的要求設計、製造產品配方甚至到成品包裝的整套服務。但有些代工廠則非常順應客戶的要求,甚至要求自家員工為產品進行測試。

今天就來舉個例子且來探討「雇主責任」:

【甲為化粧品工廠負責人、乙為品牌商負責人。乙透過朋友介紹與甲接洽代工事項,談論開發商產品要求,品牌商負責人乙特別交代,所交付之產品於,不小心觸碰到眼睛黏膜部位時,不可以有造成刺激的現象。 於是甲著手交代員工 A 研發進行產品開發,員工A打樣完成後說明於皮膚塗抹後同事間協助觸感評估時亦發覺無皮膚並無不良反應,甲遂要求員工A,將產品滴落於眼睛上,詎料! 員工A的眼睛不適,並經就醫後,醫囑說明需休養三日,豈料,甲竟認為還有一眼可用,拒絕讓員工 A 休病假,且告知如果不上班就不給薪水。】

從上述例子,來探討有幾項,是化粧品工廠負責人甲需要負責,而且會遭受到勞動法規怎樣的處罰。

首先,在這案例中於勞動法規中不是致死亡、失能的例子,但亦有相關法條可以適用,讓我先把這些法律規範列出,應該就可以提醒「需要好好保護員工」這件事:

【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貳】《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同法第9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

【叁】上述案例中不給請假的罰則:《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肆】上述案例中不給付薪資的罰則:《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伍】《勞動基準法》第80-1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最後建議,當事件若有真實發生,員工 A 可以:

(一)蒐證保存

保留醫療診斷證明、請假相關文件、工資未給付證明、尋求協助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二)尋求協助且主張權利

協助法律諮詢、積極維權依法主張權利、必要時提起訴訟、要求完整補償。

(三)時效提醒

注意時效工資請求權5年、職災補償請求權2年。

員工是公司的資產,當您面試他進來時,就有責任以及義務需要保障他工作上的權利,以及履行相關的義務。也在此提醒,若有相關的案例開發需求,縱使與品牌商簽訂之合約中有有約定開發產品中若有相關損害,品牌商應賠償相關費用,然上述的案例中,化粧品工廠負責人甲要求自家員工為產品進行測試之行為,顯然不符合一般人體試驗之流程,是不可歸責於品牌商負責人乙的。

所以!在這邊建議別為難代工廠,代工廠也別嘗試冒險,都是得不償失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