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關於防腐未來應用的公文回收產品評論

寫這篇的原因很簡單,上週有一位原料商前輩來找我聊天的時候,告知我有關於MI/MCI最近似乎又出事了,但是一個關於經貿易進口的品牌,所以我當下也沒有很關注是那一個品牌。

直至今天怪獸有粉絲私訊,怪獸作者群組內貼出公文,內文提出:產品經消費者檢舉使用後落髮,我發現這問題不小。於是撥了通電話與5047聊天,並表示我們兩位都會針對這件事寫一篇,來做討論。

第一、人一天掉髮50-100都很正常,壓力大掉髮量更多。

第二、此案具爭議。

第三、如果是使用髮品而掉髮,此事件產品為護潤髮,而非洗髮精,那是否洗髮產品也得討論,而屬單一事件的話,那未來行政裁罰權於衛生單位手上,接著是否會被無限放大?

該品牌使用MI/MCI防腐劑,標示寫著:均勻塗抹於頭髮上,一分鐘後使用清水沖洗掉即可被地方衛生單位疑似似乎認定為非立即沖洗產品,需要下架回收。(但網路上找到的該產品上都有標示一分鐘後使用清水清洗呀)

敘述違反的是MI/MCI限用於立即沖洗型的產品。因公文中並沒有提到任何超過劑量的敘述字眼。

看起來的結論是:

所以?想請教的是,認定一分鐘後沖洗為非立即沖洗之意嗎?

那立即沖洗代表著是不是買回來打開產品的接觸瞬間就得馬上沖洗掉???

那位消費者買到沖洗型保養品產品,使用時是不會接觸到髮、膚一下下時間的?

根據我國台灣現有法規-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

Methylchloroisothiazolinone(MCI) and Methylisothiazolinone (MI)可使用於立即沖洗掉的產品中。

大家在看限制表這法規上所常出現的字眼為,立即沖洗產品、非立即沖洗產品、口腔製品、髮用產品。所要探討的問題字眼在於立即沖洗產品、使用後沖洗產品。

但!在這我提出創新且從未出現在這表的名詞「漂洗」。

目前正面表列定義在立即沖洗掉的防腐劑有:

(一)Benzethonium chloride: 立即沖洗限量1%、非立即沖洗產品(口腔製劑除外)0.1%。

(二) Benzoic acid and its sodium salt: 立即沖洗限量 2.5%、非立即沖洗2.5%。

(三) Iodopropynyl butylcarbamate:立即沖洗限量 0.02%。

(四) Methylchloroisothiazolinone and Methylisothiazolinone:立即沖洗 0.0015%。

(五) Phenoxyisopropanol: 立即沖洗限量 1 %。

(六) Piroctone olamine: 立即沖洗限量 1 %、其他產品0.5%。

(七) 5-Bromo-5-nitro-1,3-dioxane: 立即沖洗限量 0.1 %

(八) Benzylhemiformal: 立即沖洗限量 0.15 %

上列的防腐劑,有幾個經常被應用在涵蓋洗沐的沖洗產品中,使用洗沐產品,洗澡過程不用一分鐘的可以到怪獸的粉絲團留言讓大家看看,我可以公開稱讚您為世界第一的洗澡神人。

再去看看正面表列下有一行文字:

未列於本表中之防腐劑成分,倘歐、美、日三國家地區政府已公告准用且有其限量管制規定者,我國亦依其限用標準准予使用。倘前述三國家地區政府管理有差異時,則採其中限量規定方式最安全者。

雖然跟限量無關的議題,那我們就來看歐盟化妝品法規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裡面有所提到的類似我國「沖洗型產品」字義。

a) ‘Rinse-off product’ means a cosmetic product which is intended to be removed after application on the skin, the hair or the mucous membranes。

(b) ‘Leave-on product’ means a cosmetic product which is intended to stay in prolonged contact with the skin, the hair or the mucous membranes。

相信大家看完A後,可以理解 Rinse-off這類型的產品,有提到塗抹使用後是得從皮膚、頭髮、黏膜組織上去除的,但,沒有提到「使用時間」。

關於B,Leave-on product在這我則解釋為「留駐型產品」,意思是在皮膚、頭髮、黏膜組織,塗抹後保持長時間停留的產品。雖然沒有提到可以停留多久時間,但我認知為:到您下一次的清潔產品即會被洗淨。

雖然這邊並沒有提到我所說的「漂洗」,但我認為或許如果有一天,這名詞被定義的話,那應該是不接觸到皮膚的產品。

而這一分鐘都不可以的被回收產品,讓大家感覺被歸類在…….

其實這問題牽扯很大:

  • 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或其他條文中是否要考慮加上 沖洗型產品、非沖洗型產品的時間定義,因為沒有定義時間,但我認為也不需要定義。
  • 現行使用立即沖洗的防腐劑之產品國內外廠商,應該也有對地方政府這樣的回收做法覺得有疑問。
  • 化妝品宣稱讓人民覺得文字獄,因為標示、宣稱得照著規定寫之意,一個字都不能改變。
  • 如果晚安凍膜標示上寫經使用後請立即清洗,那要算那類型?那我可以用立即沖洗規範的防腐嗎?
  • 現有許多國際品牌,其實也是這樣寫,那該?

 

在這邊我倒認為,法規會隨著時代的變遷而應有所修改,例如早期的刑法中是沒有妨礙電腦使用罪這些規範的,而法律有時也會一段時間後被大法官解釋為違憲。

在這也希望化妝品相關法規,或許沿用很長一段時間了,在這邊也建議公會、主管機關該適時的檢視,畢竟粧品法規直接牽動產業發產,但無論怎訂定,都希望對消費者有利、業界友善、 國家經濟發展提升才是。